快贏

香港地少,人多,大鑩仲多。

喺香港做小投資者特別慘,政府依家一個中心,一個局構思,會唔會,幫你又變為害你呢?

為官要交政績,做父母亦要保護子女,講唔上害。

但監管,審批大前題未完善之前,依家先搞調解,仲裁,兼保償,似乎先後次序未搞清。

誠意唔壞疑,但今日香江官場水平,再一次證明,舊嘅永遠係最好。

無論美國,無論英國,無論以前特區官員,投資者集體訴訟機制,先係終極目標。

就算依家高舉嘅證券大法,證監會當日原意,都認為民事集體訴訟先最保障到投資者。

依家一個中心,一個局嘅構思,倒退定進步,好易分清分楚!

第一個退步,就係金融申訴專員構思,陳局長堅持,依家調解機制,同申訴專員制一模一樣,正顯示,一係有人認知不足,又或係刻意混淆視聽。

因為專員有調查權,調解仲裁機制無。試問又點叫投資者相信仲裁結果係公平、公正、仲要公道?

如其信陳KC話避免監管機構重疊,倒不如講係利益交換結果。

警察,有警監。

成個政府,有審計處,申訴專員公署,但投資者,點解唔可以喺證監會、金管局以外,再有額外嘅法律執行機關可以進行訴訟?

仲有,所謂調解中心,五十萬係上限。運作如同小額錢債法庭。

DAVID WEBB講得好,調解唔成功,就仲裁。仲裁員往往嚟自金融業界,外國例子已經證明,有BUYERS調解唔成,仲裁,一有結果要接納,無上訴,亦無進一步調查。

好明顯,雷曼迷債集體賠償方案,官場自認成功,嚟個永久保用終極版。

第二個退步盡在眼前。

由證監會統領,進行跨產品,跨機構嘅投資教育局,呢個構思亦係難明。今次布局,正式令證監會升格,成為單一投資者教育機構。

一個作為執法嘅機構,好簡單問題,教育有無需要爭著做? 點解唔另設獨立機構做呢?

證監近年被指,精於投資者教育,疏於監管審批。

咁係咪因為投資者教育「Quick Win」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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